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1020 | 生成日期 | 2021-03-08 | 公开日期 | 2021-03-08 | 文件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新森利纺织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设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地面被硬化,地上多栋建筑正在建设中。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面积2335平方米,建筑占地1208平方米(建筑面积120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127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新森利纺织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1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设厂房,目前地块被围墙圈占,地面被硬化,地上多栋建筑正在建设中。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面积2335平方米,建筑占地1208平方米(建筑面积120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127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太华镇胥锦村的2335平方米国有土地(东至老厂区,南至老厂区,西至太华大道,北至宜兴市钧源纺织有限公司);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33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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