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11-16 16:03:09 浏览次数: 10 字号:[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100 | 生成日期 | 2020-11-16 | 公开日期 | 2020-11-16 | 文件编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0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3月份起,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陶都路,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131512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龙背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0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3月份起,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陶都路,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131512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1587平方米(耕地1244平方米、林地250平方米、农村道路93平方米)、建设用地129708平方米、未利用地21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107383平方米为国有、24129平方米分别属丁蜀镇、宜城街道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1512平方米土地至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四至见附图:宗地图);2.限期15日内拆除在1587平方米农用地和217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1804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4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250平方米林地、93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21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970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680735。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970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129708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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