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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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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保障园林绿化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注册地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企业及进本市施工的外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各园林绿化企业凭本市(外市)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
  1、企业注册地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企业,凭以下材料至宜兴市绿化管理处进行企业登记:
  (1)本市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附件1);
  (2)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联系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5)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承诺书原件(附件3);
  (6)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2、企业注册地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园林绿化企业,进市登记分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两类。凭以下材料至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进行企业登记:
  (1)外市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附件2);
  (2)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经办人、驻宜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企业联系人、企业经办人、驻宜负责人、驻宜联系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人员不得重复(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6)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承诺书原件(附件3);
  (7)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公章);
  (8)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盖公章,单项登记提供)。
  3、宜兴市绿化管理处或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四、登记企业须按规定至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为:
  1、注册地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企业20万元;
  2、注册地在宜兴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园林绿化企业40万元;办理单项登记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在登记时每次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已缴纳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且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园林绿化企业,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补缴。
  4、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因取消登记或撤出宜兴市场,返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需重新登记重新缴纳的,按新标准执行。
  园林绿化企业取消登记的,未中标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返退;中标的在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全部返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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