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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住建局再放大招,这些情况购房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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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零小陶 于 2019-6-18 13:43 编辑


重磅!宁波连出两条新规!保障购房者权益!

近期,宁波市住建局先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一起了解下。


出现这些情况,购房者有权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哪几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该文件做了明确规定:

1、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

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

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此外,该文件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


9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人员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要求将全部销售人员信息录入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发企业库。该文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7〕26号)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商品房销售服务卡(含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委托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销售人员应取得全国经纪人证、经纪人协理证或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


2019年9月1日以后,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等行为将被记录“信用记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房产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的备案证书及全部销售人员信息,接受监督。

每个商品房项目的销售机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

从通知中可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机构公示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按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
2、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
3、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需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


文件要求,对未按要求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未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取得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记录。

一般来说,如果房价上涨,那么基本没有买房人会去主动要求退房的,但这个及时通知可以满足购房者的知情权,减少后期维权事件的发生。而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约束”,规范销售市场,避免有些人为了卖房,把产品吹的“天花乱坠”,放出不实信息,误导买房人。


多地出台保障购房者权益的政策

近来,越来越多的保障购房者权益的政策出台!


杭州萧山将开展全装修住宅保险试点

4月底,杭州市萧山区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该“通知”将于今年4月26日起实施。其中一项“硬核”条款,就是开展全装修住宅保险试点,引导在萧开发商自愿投保。

也就是说,今后,购房者买到的房子,房屋质量和房屋全装修都将可能会附加“保险”。而这笔费用,由开发商支出,购房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上了“保险”的房子,交付后若出现装修质量问题,购房者也有了保障。这当中,萧山也对装修质量问题的“追责”进行了界定。比如地板、空调、地砖等涉及装修材料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诸如墙体粉刷层出现空鼓等涉及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开发商“投保”后,保险公司将聘请第三方“风控团队”,对全装修住宅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同时由“风控团队”提供全装修过程中多个重要节点的图像或视频资料。


北京新房拟强制上保险 房屋缺陷可索赔


同期,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拿地时候,就已经被要求要投保这种保险了。

未来宜兴是否会出台相关类似政策,我们不得而知,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你们更希望出台哪方面的保障购房者权益的政策呢?欢迎留言讨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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