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海的李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尴尬境地,而被拒绝的理由是公司审核失误错。
一怒之下,李先生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3万元。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经法庭调解,最终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2018年6月初,李先生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离职,随后即在招聘网站上更新了自己的个人简历。不久,李先生便接到了一家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关于应用经理职位的面试邀请。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当场面试、总经理和集团技术经理的电话面试之后,过五关斩六将的李先生终于收到了公司发送的offer(《录用通知书》),上面载明了李先生的岗位为应用经理,工资为税前9000元,并要求李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带齐学历证书等材料于当月28日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李先生欣然回复接受录用并同意入职。哪知,李先生去公司入职报到之时,公司却说在核对李先生学历证书信息后,才发现之前看错了李先生的大学专业,李先生的专业背景与公司期望的并不一致,并当场拒绝李先生入职。
被拒的李先生想不通了,为了应聘这份工作付出了许多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公司既然已经作出录用的承诺却又反悔,导致他失去了其他工作的机会,公司应该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遂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对此公司也承认,公司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对李先生的学历情况未严格审核导致纠纷发生,同意对李先生进行一定的赔偿但认为对李先生主张的金额过高了。该案经上海虹口法院组织调解,公司最终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向李先生发出offer(也即法律概念上的要约),对李先生入职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李先生亦回复同意入职(也即作出了承诺),此后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绝李先生入职,造成合同最终未能建立,是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对李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