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旅游但假期不够,请“病假”来凑。朋友圈晒旅游照被公司发现,认为借“病假”之名出游是欺骗行为,应属无故旷工并将其开除。员工认为“假单”真实有效,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又是否合法?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的判决。
李先生是东辉公司员工。2017年6月9日,李先生与家人赴西藏旅游,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藏区照片。期间,李先生让同事将病假单带至公司,该病假单于6月12日开具,载明病假自6月12日至7月2日。7月3日,李先生回公司上班。
公司发现李先生病假期间在外旅游,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欺骗公司违规旷工一事作深刻书面检查。而李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检查。2017年8月7日,东辉公司向李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后,李先生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2018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东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诉讼请求。李先生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病假单是真实的,其行为不属于无故旷工,请求改判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东辉公司辩称,李先生在仲裁及一审中,均确认是其亲友于12日持其医保卡至医院开具病假单。李先生请病假一事并不真实,属无故旷工。根据员工奖惩制度,李先生无故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解除合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去西藏前未履行请假手续;提交的2017年6月12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的病假单并非其本人至医院接受诊疗所开具。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未采信上述病假单之效力,认定李先生于上述期间系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出勤义务,属旷工并无不当。由此,东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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