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原为某集团分公司员工,
2017年4月,唐某到龄退休后,即受公司返聘,
继续从事原先工作。
2018年1月16日上午,唐某到农贸市场进行日常工作,
在去上公共厕所时突然倒地不起,
后由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
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原因为“未特指的急性心肌梗死”。
唐某去世后,其家属将某集团分公司及该集团总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唐某家属认为,因唐某和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
且长期超负荷劳动是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分公司对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
要求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1万余元。
该分公司、总公司均辩称,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是其在工作间隙上公共厕所时,
其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工作性质无任何关联,
要求法院驳回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退休后受聘于分公司,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病而死亡,
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雇主分公司承担。
考虑到唐某对自身健康状况认识不足,
与其返聘时所作承诺不符,
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而减轻了雇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分公司按照3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总赔偿额为95万余元,
故分公司应赔偿唐某家属28万余元
总公司在分公司财产不足补偿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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