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工资时,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答: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全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①.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十(月计薪天数x8小时) ; 月计薪天数=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幼班的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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