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因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致使合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合同终止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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