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 我市范围内东至范蠡大道、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 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北至庆源大道区域内, 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2月27日,新庄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王婆社区开展走访宣传时,查获王某在其住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7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传唤审查,王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宜兴警方依法对非法储存的47箱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 自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以来,宜兴警方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城管等部门联合对禁放区域内展开了多次检查行动。
宣传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店面存放、私库储存的 烟花爆竹实施查封扣押 对涉嫌非法储存、运输等行为的
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宜兴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审批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
◆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