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 宜兴市范围内东至范蠡大道 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 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 北至庆源大道区域内 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加大对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 查禁力度 提高市民群众的文明意识 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宜兴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接受举报的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实施流程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登记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核实有关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后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举报奖励。 市公安局受理对违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登记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核实有关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后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举报奖励。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职责分别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登记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核实有关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后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举报奖励。 举报人需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本人信息,讲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违规当事人等详细情况,便于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和申请举报奖励。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奖励经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发放至相应的执法部门,奖励给举报人。
三、奖励标准 凡举报下列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相应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采购、销售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5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二)未经许可储存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储存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千克)为单位,每单位奖励5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三)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运输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5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四)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能够举证违规燃放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四、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局每年将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划拨给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明你我他 环境靠大家 美丽宜兴 需要我们一起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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