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不仅需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依法严惩、聚执法监管合力,切实形成震慑效应,也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查处和举报奖励等,作了明确规定。
不可违规举办焰火晚会等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将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一级警长彭福友表示,此类行为将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放区域内违放将查处
对在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各自的管辖区域,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市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得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运输、储存、销售、邮寄、携带、使用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需带头遵守禁放办法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责任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罚信息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市禁放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禁放办法,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亲友带起,积极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在作出表率、当好示范中发挥以点带面作用。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抄告其所在单位、通报全市,并在单位考核中予以扣分。
制止有效或举报查实将给予奖励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举报查实的,给予100—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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