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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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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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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9〕15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包括:物业、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强化验收监管,确保质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独立设置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按其相关规划和规定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要求:
(一)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能够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设置在二至三层,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门卫室、架空层、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商品房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非住宅类的可销售房屋,按照不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建。若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物业服务用房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标准配置,住宅建筑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三) 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同时应按不少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第六条  商业配套设施设置要求:
为满足居民就近消费需要,新建住宅区应配建一定的商业用房,配置比例按照每一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具体配置规模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公益性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一) 配电房、煤气调压站、给排水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和标准。
(二)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
(三)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四) 新建住宅区应按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的标准设置1处公厕,不足5万平方米的按1处设置。公厕可结合其它服务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二类公厕以上标准执行,并能全天对外开放。
(五) 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垃圾分类相关设施,配套一处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集中站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标准符合相关部门及规范要求。
(六)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七) 新建住宅区有配套幼儿园和其他教育设施要求时,应按教育主管部门配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八) 新建住宅区按相关规划需配建生鲜超市的,具体配置标准和要求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九) 旧城改造类项目中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以上公益性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八条  以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设施用房建筑及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行,实施之前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中心城区以外各镇(园区、街道)新建住宅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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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的配套设施越来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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