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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可组织听证”写入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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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审稿对异地开垦、轮作休耕作出相应规定,提出个人省、直辖市经批准异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对比此前的二审稿,三审稿对哪些情况下征地补偿方案应组织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6月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此外,三审稿对异地开垦、轮作休耕作出相应规定,提出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异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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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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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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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跟我们关系不是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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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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