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判决明确表示
借款人在未归还借款前
不能主张返还质押物
2018年5月,陈某因为资金需要分两次向李某借款30000元和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归还借款,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陈某和李某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为30000元借款作质押担保,陈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吉普汽车一辆质押给李某,并将车辆驾驶证和一把汽车钥匙交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陈某仅归还9000元,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其余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陈某辩称自己会归还借款,但提出要李某先将质押汽车归还。“汽车比借款值钱多了,我就是卖了汽车再还款也完全没问题。”陈某说。而李某则陈述,质押的汽车已被他人开走,其已经报警处理。“应该是她先还借款我再还车,钱还没还,我凭什么给她车?”李某坚持要求陈某先行还款。

李某和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陈某以其自己的汽车做质押为其向李某所借的30000元借款做担保,在陈某未能全部归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前提下,陈某不能主张返还汽车。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李某剩余借款61000元及相应利息。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陈某向李某借款并将汽车质押的行为系设立动产质权的行为,即为债务设立担保,陈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李某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本案中,只有陈某归还李某借款后,李某才负有归还陈某汽车的义务。如果陈某归还借款,李某不能归还汽车,则陈某可以另行起诉李某归还汽车,确实不能归还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