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类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的事项: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证号(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证明的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应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依法办理公证的: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
5、因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情形办理
以下9类证明,需要派出所开具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关系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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