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TW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以及**、修业**、肄业**均由原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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