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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让互扇耳光 “如此教育”让人咂舌!湖州出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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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31日,因小朋友上课不听话,四川阆中滕王阁幼儿园幼儿教师刘艳玲,竟让两名孩童互扇耳光。事件导致其中一名小朋友小红(化名)脸部发肿淤青。6月3日,对于该教师的不当举动,阆中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责令涉事幼儿园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5月31日下午,四川阆中市滕王阁幼儿园大五班美术课时间,临聘教师刘艳玲在上课时,发现小红和另一小朋友不守课堂纪律,她多次提醒仍不起作用。于是,刘老师就让这两个小朋友互扇耳光。在互扇耳光中,小红脸部被打红肿、淤青。
当天下午放学后,前来接女儿放学的小红妈妈,发现了小红脸上的异样。随即报警,并向幼儿园负责人提出交涉。该园全体干部、教师马上陪同受伤幼儿及其家长到阆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6月2日下午,涉事幼儿园召开该班幼儿家长会,园方负责人向受伤幼儿家长赔礼道歉。同时,幼儿园和派出所对刘艳玲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向受伤幼儿及家长赔礼道歉,并在全体教职工会及该班家长会上作深刻检讨。现受伤幼儿及家长情绪较稳定。刘艳玲对自己的严重不当行为也深感愧疚。
6月3日,阆中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发布《关于网传滕王阁幼儿园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事件的说明》称,该事件对幼儿身心造成了伤害,对教育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经研究决定,责令滕王阁幼儿园依法解除与临聘教师刘艳玲的劳动合同关系;责令滕王阁幼儿园向保宁教育督导责任区和市教科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教职工尤其是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将此事件在全系统通报,警示各级各类学校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老师体罚学生,触犯法律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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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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