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结合(2019)粤0307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的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关于“应发工资”的认定,来正确理解“应得工资”的范围。 范某洪系某电池公司前员工,因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先后向劳动仲裁委、法院提起仲裁、起诉。
提交的证据中有涉及2018年10月份的工资条,经法院审理,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工资条显示:
基薪2200、岗薪95、劳动保护津贴95、工龄工资500、绩效0、超产工资2025、计件0、值班安全补助300、奖励0、其他工资0、社会保险252、住房公积金140、互助基金2、其他扣款400。
确认范某洪该月的应得工资为5215元、实发工资为4421元。
分析上述案例,范某洪2018年10月份应得工资的组成部分为:
基薪2200、岗薪95、劳动保护津贴95、工龄工资500、绩效0、超产工资2025、计件0、值班安全补助300、奖励0、其他工资0,共计5215元。
用人单位依法、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减以下项目后:
在扣减社会保险252、住房公积金140、互助基金2、其他扣款400后,经计算实发工资为4421元。
也就是说,范某洪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应以5215元计算,而非实发工资44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