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些用人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标准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是不合法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员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张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工资总收入为72000元。
由以上条件可知,张三在公司的在职时间为5年4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时间为5.5年;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
那么张三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张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员的,那么张三的在职时间为5年7个月,其计算经济补偿的在职年限就是6年。其他条件不变,他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月×6月=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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