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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离婚时要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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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离婚时出借方能否向借款方讨回?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负有债务的离婚案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金额。

市民陆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结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后,他结识了同样离异的沈某,两人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然而,矛盾再次产生,两人感情日渐疏离,自2015年起开始分居。2017年至2018年,沈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在双方财产分割时,陆某全额归还结婚前后的借款共计24.8万元及相应利息。原来,沈某和陆某在婚前就存在经济往来,婚后也存在多张钱款往来的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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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这些字据的借款事实,被告陆某并不认可,他解释,由于沈某是二婚,对婚姻始终缺乏安全感,为了让沈某安心,这才在取款时向沈某出具了所谓“借条”。“其实钱都是我自己的,只是由她保管而已。”陆某说。多次调解不成后,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经过几轮甄别,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婚内借款事实的为3万元,婚前借款为5万元。此外,陆某在婚前购置了一套房屋,婚后归还房贷9.2万元,也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内。


结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分居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双方财产分割及借贷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婚内借款部分被告应归还50%;婚前借款应全额归还。另外,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等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综合沈某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酌定由陆某补偿沈某4.6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双方离婚,被告陆某向沈某补偿4.6万元,并归还借款6.5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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