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将调整啦!
近日,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宜人社规〔2019〕68号),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的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满1年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1)夫妻双失业,且无子女的家庭;(2)夫妻双失业,有子女,且子女均为已婚、离异、丧偶任一状态的家庭;(3)夫妻双失业,且未婚子女处于无就业状态的家庭;(4)离异(或丧偶)单亲有子女的失业人员,且未婚子女处于无就业状态的家庭。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土地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对初审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满一周无异议的,报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三、特别提醒 新《办法》实施后将对原“城镇40、50”、“夫妻双失业”对象中的部分人员造成影响。在新《办法》实施前,符合原政策的以下人员申请条件不变:(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 (四)残疾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失业的; (七)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八)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失业人员; (十一)军队退役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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