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法官巧抓执行时机,妙用执行方法,成功执结了一起长达22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当事人欣喜之余,为承办法官送上锦旗:陈年积案奔走二十 余载 终遇包青天。
1997年3月鄂伦春旗某公司下发文件,接收宜兴榨油厂,该榨油厂榨油设备为王某所有,王某在索回榨油厂自有财产时,二人发生纠纷,鄂伦春旗法院做出调解,由被告鄂伦春旗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在宜兴榨油厂的私有财产。
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实被执行人应返还的全套设备已损坏,不能正常交付,2000年7月裁定鄂伦春旗某公司给付王某榨油机等全套设备折价款183 800.00元及利息,后期因鄂伦春旗某公司在鄂伦春自治旗某单位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于是向该单位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该单位通过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的主管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某局分批履行给付义务,但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余欠款项至今一直未付。
由于该公司转制,无财产用于执行,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于2018年12月25日达成协议,申请人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余由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到位。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力促案结事了为落脚点,在规范新收案件办理的同时,积极清理、化解执行积案,以实际行动践行 “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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