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市在不动产登记时将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1、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以及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共有份额变化、离婚析产等情形的,当事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宜兴全市范围内施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登记。 咨询电话:0510-87020825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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