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万里 发表于 2021-7-30 14:48

宜兴市官林经济发展总公司闲置土地处置

2015年12月7日,我局与宜兴市官林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3202822015CR0095,面积33334平方米,约定动工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情况。上级例行督察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我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处置,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协议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目前该宗地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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